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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条例”在推进我县方志事业快速发展中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9-11-01 15:39:23 审稿:金寨县委史志室 作者:马贤钧 浏览:396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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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第467号国务院令,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称“国家条例”)9个月之后,2007年2月28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第95号公告,自同年的5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称“省条例”)。为便于行文,则称之为“两个条例”。这对于各级地方志机构和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人员来说,是应该记住的年份。“两个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方志界的一件大事、好事,从此全国全省“方志人”手里有了法律这个武器,编修方志和从事方志工作有了法律遵循。

 10多年来,“两个条例”是各地从事地方志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法律后盾,在金寨县史志研究和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乡镇志名村志、部门志编纂实践过程中及在地方志其他工作领域拓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给地方志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促进了地方志由“工作型”向“事业型”的蝶变,由“一本书”向“多元化”的精彩提升,始终是“四季如春”,地方志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不断创造出新的业绩,取得了新鲜经验。

 近期,本人结合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对金寨县方志事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主要成绩

 (一)在学习宣传“两个条例”中顺利完成了二轮县志的编纂出版工作。

 “两个条例”先后颁布施行后,金寨县及时组织方志人员带头学习,带头领会,并将两个条例单行本发至县、乡镇及县直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手中;利用宪法宣传日,散发宣传提纲;在5期《金寨志讯》上开辟专栏,介绍条例重点内容;在单位被纳入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平台管理后,又将“两个条例”内容列入“政策法规”宣传栏目,进一步扩大了社会知晓面;在金寨县对方志及党史、档案等机构实行全面整合后,利用新单位建立的新网站,开辟地方志网页,专设法规宣传栏目,首批录入的信息就是“两个条例”等。通过多种形式将条例宣传贯彻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部分社会人士之中。

 同时,结合全省统一部署的三级志书编修工作,把学习宣传条例贯穿于编纂二轮县志的全过程。

 2005年9月,金寨县正式启动二轮县志的编修工作,属起步较早的县,当时“两个条例”都还没有出台,是依照省市文件精神启动的。“两个条例”颁布施行后,地方志工作插上了“法制翅膀”,被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县委、县政府充分认识到“依法修志”的重要性,修志工作被提升到“依法行政”的高度。2006年~2009年,在金寨县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和十五届人大一、二、四次会议上,县志编纂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08年,县政府还将编修工作纳入全县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为此,金寨县更是把学习宣传“两个条例”与“依法修志”充分结合起来,一手抓学习,一首抓编修,使修志工作始终沿着健康的法治轨道持续向前推进。

 2013年,经过艰辛努力,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省、市地方志办公室的精心指导和县内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下,终于编纂出版了二轮《金寨县志》,并举行了首发式。全志设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正文三十五章(政区、自然环境、环保 土地 人口、城乡建设、交通、邮政 电信、电力、水利、经济体制改革、农业、林业、工业、商贸 服务业、旅游、扶贫开发、财政、税务、金融、综合经济管理、中共金寨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政府、政协金寨县委员会、群众团体、军事、公安 司法、人事 劳动、民政、教育、科技、医疗 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生活、人物)、另加一个附录,版面总字数140万。这是自新中国成立后,金寨县境内的第二部社会主义新方志,而且是一部断代志,上限时间为1988年,下限时间为2007年,整整20年,完全符合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的规定。这部凝聚各方心血的“百科全书”问世后,受到上至中央部委、下至黎民百姓的积极关注,要求收藏的、购买的、互换的、赠送的,不一而举,被送到多位金寨籍老首长、老领导、红二代及中央机关、中直机关和众多关心、关注、支持金寨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手中,受到广泛好评。不久,在安徽省地方志办公室、安徽省地方志学会联合举办的全省二轮县志综合评比中,一举获得“特等奖”,实现了二轮修志的完美收官,这完全得益于在遵循“两个条例”的前提下顺利完成。

 (二)在深化认识“两个条例”上创新了地方志事业的发展思路。

 近年来,依照“两个条例”中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和机构改革后史志研究室“三定”方案中主要职责规定,根据六安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不断创新地方志事业发展新思路,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面启动了乡镇志名村志编纂工作。截至2019年10月,全县21个乡镇、6个村启动了编修工作,其中已经正式公开出版的镇志1部(《汤家汇镇志》)、村志3部(《小南京村志》《瓦屋基村志》《大峡谷村志》),即将出版的镇村志9部(《槐树湾乡志》《天堂寨镇志》《燕子河镇志》《吴家店镇志》《斑竹园镇志》《关庙乡志》《桃岭乡志》《响洪甸村志》《响山寺村志》),即将召开乡镇志评议会的有3部(《古碑镇志》《沙河乡志》《双河镇志》),其他各乡镇均在积极的编纂之中。

 在开展乡镇志名村志的同时,县地方志办公室自觉主动拉高标杆,向中国名镇志发起冲击,经过多方努力,《汤家汇镇志》进入中国名镇志丛书行列,于2018年正式出版发行,是截至目前为止六安市唯一一部中国名镇志。

 为了编修好下一轮《金寨县志》,为新一轮县志编修储备资料,县志办编纂了一份期刊、一份网刊,即《金寨大事记》《金寨地方志》。《金寨大事记》每月一期,当月编纂,下月刊发,网上登载,年度合刊,编印成册,多次为书记、县长及县四大班子有关领导提供资料参考,到2019年9月为止,已经连续编发105期,保持8年多的编纂历史;《金寨地方志》编印了151期网刊,字数在30万字以上。

 此外,县志办收集整理了六安瓜片、金寨希望工程、中央领导关心关注金寨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金寨新时期红色人物、重点工程、县委办的《金寨大事》、县人大办的《金寨县人大常委会公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城市风貌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农村族谱等多个地情文献、研究资料专题;在一些主流媒体上刊发了20余篇方志文章等等,这也是依照“两个条例”履行工作职责的具体成果,使全县地方志工作受到社会的关注和认同。

 (三)在深入贯彻“两个条例”中持续开展了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

 “两个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这是法律赋予地方志的内涵。同时,“两个条例”规定,地方综合年鉴是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进一步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地方综合年鉴的地位和权威。因此,编纂年鉴是地方志机构和“方志人”义不容辞的法律职责,必须贯彻落实到地方志工作中去。

 2011年,金寨县在二轮修志工作基本接近尾声,也是“国家条例”颁布5周年、“省条例”颁布4周年之际,根据省、市地方志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及时启动了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一方面是为下一轮修志工作积累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也是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具体行动,是县地方志办公室自己在没有任何经费来源的情况下“主动作为”,直到把年鉴稿基本编纂完成形成样书捧到县领导面前时,让领导看到了的成果,认识到综合年鉴的重要性,知晓了条例赋予的职责,很快就解决了综合年鉴印刷费用问题。第二年就把编纂综合年鉴和另外一部地情资料书籍《金寨大事记》的经费一揽子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一直持续到现在,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10万元的专项编纂经费,从而彻底解决了资金的后顾之忧,保证了每年都能按期编纂出版了年鉴,实现了“一年一鉴”的目标,2012年编纂的《金寨年鉴》还曾经获得省里年鉴评比二等奖。当时在将综合年鉴编纂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时,时任县长的一句话让至今让人记忆犹新,他说“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这句话“两个条例”上说得清清楚楚;同时,他还说:修志编鉴本身就是我们政府的事。

 由此金寨县综合年鉴编纂工作迈入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到2019年止,已经连续编纂印刷了9部《金寨年鉴》,其中,从2017年开始,《金寨年鉴》还实现了历史性飞跃,达到了“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实现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安徽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地方志研究院提出的地方综合年鉴“全覆盖”目标。

 二、几点体会

 第一,“两个条例”是从事地方志工作的根本法律武器。无论是编修县志,还是编纂年鉴及地情书籍等,是法律赋予的的职责,完全是“有法可依”,是开展地方志工作,推进地方志事业的“利器”。

 第二,“两个条例”是做好方志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重点是经费保障。在编纂二轮县志时,从没有因为修志花钱而耽搁编修进度和质量,地方志办公室“要钱的”报告基本上是“随到随批”,为全县获得全省“特等奖”奠定了坚实基础。在综合年鉴编纂过程中,每年县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资金都有充分保障。在实施“乡镇志名村志编纂文化工程”中,县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以召开评议会为标准,安排专项“奖补资金”。正式因为有 “条例”作为法律保障,使方志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第三,“两个条例”是自觉维护方志权威的坚强法律后盾。曾经对某一个乡镇自行编纂并印成书籍且冠以志名的镇志,因其既没有经过审查,也不符合志书质量规范,是一部存在这样那样明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非志书”,及时让其不要再散发、自行封存。之所以敢这样理直气壮地要求纠偏,“两个条例”就是“尚方宝剑”。同时,已经出版发行的志书、年鉴在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编制、农产品地理商标认证、乡村振兴规划编制与实施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献资料。

 三、存在问题

 (一)重视的常态化不够。编修志书的时候,党委、政府比较重视,要人给人,要钱给钱。一旦志书出版,地方志就似乎进入被遗忘的角落,重视程度下降。

 (二)“一本书”主义统揽工作全局。目前主要是编纂综合年鉴,基本停留在“一本书”编纂出版上,开发方志副产品比较少,更谈不上“与时俱进”地向方志事业“十业并举”方向发展。

 (三)地方志融合度明显不够。主要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度、融合度存在“局外人”现象。近几年来,我县各方面发展进入“快车道”,几乎每月甚至每周都在发生着可以入志的大事要事,及时记录这些瞬间即过的历史已经刻不容缓。但鉴于职能职责所限、手段所限,方志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几点建议

 “国家条例”“省条例”已经颁布10周年有余,随着新时期、新时代的发展,随着地方志工作范围的不断延伸和扩大,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形势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省条例”“国家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扩大地方志内涵。

 1、建议将地方志书的范围延伸到乡镇、村、企业(公司)、名山、名寺和部门(或者称行业)志书等所有志书。

 2、建议将编纂专业年鉴或者行业年鉴列入条例之中。主要是增加部门资料的及时性、具体性、翔实性。

 3、建议将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改为每15年左右编修一次。

 4、建议在推行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时,各级地方志机构增设“政策法制处(科)”。

 5、地方志事业发展所需经费要保持“稳中有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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