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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史志室2023年市级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20 15:04:39 作者:综合科 浏览:43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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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备注
1 地方志的调阅查询服务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有关内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机构应当通过网络和志书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便利。
市委史志室方志编研科、年鉴编研科、资料信息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网络发布数字化地方志资料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有关内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机构应当通过网络和志书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便利。
市委史志室资料信息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提供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开发、研究指导服务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县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提供业务指导。 市委史志室方志编研科、年鉴编研科 机关、社会团体、个人
4 镇、村志编纂工作咨询指导服务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培训编纂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 市委史志室方志编研科 乡镇、村
5 各行业、部门、单位年鉴编纂工作指导服务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培训编纂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
市委史志室年鉴编研科 需要编纂年鉴的行业、部门和单位
6 为街道、道路、景区、遗址等规划、命名提供资料参考服务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为社会服务。
方志编研科、年鉴编研科、宣传教育科 为街道、道路、景区、遗址等规划、命名的行业、部门和单位
7 旧志整理交流和合作服务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市委史志室方志编研科 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地方志工作机构
8 志鉴出版物赠阅馆藏服务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志书出版后,编纂单位要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市委史志室年鉴编研科、方志编研科、资料信息科 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9 开展方志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进场馆、进网络服务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为社会服务。 市委史志室方志编研科、宣传教育科 机关、企业、军营、社区、村镇、学校、场馆、网络媒体
10 提供史志馆参观服务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为社会服务。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有关内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收藏地方志书的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方志馆,应当通过网络公布、志书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便利。 市委史志室资料信息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11 口述史记录收集整理服务 《中共六安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五)资料信息科。收集整理重要口述资料、重要人物回忆录。 市委史志室资料信息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2 为社会各界或个人提供地情资料免费馆藏服务 1.《安徽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收集的文字、图片、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文件资料及行成的地方志文稿,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保管,妥善保存,不得损毁。
2.目前已经常性、常态化开展,且为群众所认可。
市委史志室资料信息科 机关、社会团体、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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