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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军的十个问题的研究(上)

发布时间:2013-07-05 08:32:59 审稿: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作者:办公室 浏览:420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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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军事领导机构的建立、党中央的兵役制度的设想、红军称谓的变化、军旗的样式、第一批条例的颁布、政治工作制度的确立、政治首长及机关称谓的改变、服饰规定和实行的情况,以及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十六字诀的形成等问题,关系到党中央的指导思想,从一个侧面反映红军建设与作战的发展,是党史军史研究乃至有关的文艺创作普遍遇到的问题,应当尽可能弄准确。但是,现在的有关史书、工具书和文艺作品对它们的反映都不够或不准确,有的则没有涉及。笔者试图通过介绍对这些间题的研究,一方面给以一定的澄清或说明,一方面引起同仁重视,广泛发掘资料,尽可能把它弄准确。

  

一、关于红军第一批条例的颁布问题



  条例、条令是军队的法规,是军队正规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和方面。因此,研究军队建设问题,不能不研究条例、条令。红军的第一批条例,是对分散建立的红军集中编组后的第一次规范,本文所要探讨的若干问题都与这批条例相关,故必须把它放在研究的首要地位。

  (一)它的产生背景。红军从1927年秋开始的各地武装起义诞生后,经过一个时期的游击战争锻炼,到1930年春,已发展到近40支部队共6万多人。当时,国民党军阀又爆发大规模混战,造成红军和革命战争继续发展的形势在这种形势的刺激下,党中央的“左”倾情绪再次滋长,试图集中红军配合中心城市工人总暴动,争取革命在一省或几省的首先胜利,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为此,党中央和中央军委采取了许多措施,促使红军由分散而相对集中编组,实行正规建设,遂行大规模进攻战,红军的第一批条例就是所采取的措施之一

  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和红军代表大会后,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开始参照苏联的有关法律和军队条例,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军队条例。9月底,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研究了红军整编和建设等间题,通过了《中国工农红军编制草案》和《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接着,中央颁布上述两个条例,同时颁布的还有《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军制草案》和《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例草案》。这四个草案,除军制草案属国家法律外,其他三个就是红军的第一批条例。

  (二)它的颁布时间。考订这个间题,是因为现存的条例没有具体的月日。而且这个时间关系到中国工农红军称谓公布使用的时间。

  1930年10月18日,中央《给鄂豫皖特委信》提到红军整编问题,没有提到条例。同月28日,中央《给赣东北特委并红军前委信》在提到红军整编问题时,注明“新的编制表及编制条例一同寄来”。第二天,中央《关于对付敌人“围剿”的战略问题给一、三两集团军(笔者注:即第一、第三军团)前委诸同志的指示》说:“一切编制草案,已详见送去的文件中”;“各种具体条例与红军改编计划以及苏维埃政府的选举法与各种法令,望你们接到后与各特委及地方党部切实讨论,迅速执行”。可见,这批条例于1930年10月以党中央名义颁布,更确切地说于10月底开始颁布。

  (三)它的精神实质和意义。这批条例,现存只有编制草案和政治工作草案,纪律条例草案和军制草案没有查到。从现存的草案看,它们虽然强调加强红军的革命化建设和编制上适应于“现代战争”,但重点是加强红军正规化建设。主要表现是:正式使用中国工农红军称谓;规定了中国工农红军的军旗,官兵服饰,从实际上确定了军徽;确定了全军的体制,统一集团军(军团)以下各级编制;统一连以上各级政治长官的编制和职责;统一独立营以上各级政治机关的设置和职能;统一共产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能;统一全军的纪律和奖惩权限;此外,还对后勤部门的编制和工作作了规定。

  这批条例是在“左”倾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又遵循共产国际要着眼于“现代战争”的指示精神,相当程度地移植了苏联红军的一套,并不完全符合中国红军的实际情况,故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完全的执行,即使执行了的有的效果也不好。但是,从总的说,它标志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开始以条例治军。它是在红军由游击战争向带游击性的正规战争的军事战略转变时,作为红军正规化建设措施和方面而颁布的,对促进红军的正规兵团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条例确定的某些制度或设置,如在师以上各级建立军事法庭等,一直沿袭到今天。还有些规定,本文将在下面的具体间题中提到。

  

二、关于中共中央军事领导机构的建立问题



  党中央的军事领导机构有个演变过程。

  (一)中央军事部的建立。党中央设军事运动指导机构,开始于国共合作的中国大革命时期。1925年10月,党的四届二中全会的决议提出,党应为“有组织的去预备武装工人阶级最勇敢最忠实的分子……因此中央委员会之下必须设立军事委员会”。这个会议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提出,“中央之下应有职工运动农民运动及军事运动委员会”。同年12月12日,党中央在《关于贯彻十月北京扩大会议决议问题》的通告中,对《组织问题议决案》的“军事运动委员会”提出更正,说“应改为‘军事部’”。自此,党中央设军事运动指导机构军事部。

  (二)中央军事部设军事委员会。1927年秋党转入武装革命后,中央对军事部的建设逐步重视。1928年党的“六大”的《军事工作议案(草案)》提出,“中国共产党的一切军事工作都应集中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部。各地应设立军事委员会,受地方党部之一般指示而工作,但于军事技术方面,则受中央军事部之指挥。”10月25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军事问题》通告,提出中央军事部应“设军事委员会为讨论及建议机关”,“并设参谋、组织、兵士、特务、交通五科执行一切工作。”通告规定,“军事委员会以军事部长,中央常委一人,工委农委书记团中央代表一人,及军事专门家若干人组织之,专为讨论及建议机关,每二周开会一次,由军事部长负责召集。”同时,规定了军事部各科的编制和职能,制定了中央军事部《军事工作计划大纲》。通告要求各省委从速建立军事委员会。显然,中央军事工作领导机关还是军事部,

  而军事委员会只是军事部下属的“讨论及建议机关”。

  (三)中央军事部被撤销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建立。1929年下半年,各地红军相继进入迅速发展阶段。1930年1月,中央军事部接连召开各种会议,讨论和议决红军的建设、发展方

  向和整编等问题,其职能已开始由属党中央指导和领导全党军事运动的工作部门,向着党中央指挥全国红军的统帅机关的改变。职能的改变,立即引起机构设置的改变。从文件签署上看,中央军事部于同年2月1日后24日前撤销,同期成立中央军事委员会。4月3日,党中央发布《关于全国红军指挥问题》通告,指示全党全军,“中央决定关于红军的指挥间题,以后各地已组织的正式红军,一切指挥权完全统一于中央军委。中央与各地红军距离太远指挥不灵便,中央军委将在各地设立办事处(如最近拟在南方及武汉设办事处)代表中央军委工作”。

  8月2日,党中央又发布《关于党的军事机关组织与系统问题》通告,指出:“为适应目前客观形势加强军事工作,首先健全军事组织与组织的系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军委组织应有独立的系统。军委在政治上完全在党的领导之下,独立的计划一切军事工作,在组织上军事人才以及各级军委组织,各级党部不能随意与随时改组,军事工作人员完全归军委管理。”同时明确强调,“中央军委直接在政治局指导之下,经常讨论与计划一切军事工作”;“军委中之常委,在军委总的决议之下,讨论计划与执行”。通告说,中央决定在中央军委常委之下设秘书处、总政治部、参谋部、武装工农部、军务部、经理卫生部、士兵运动委员会、外兵工作部—各国士兵运动委员会,通告也对各军区军委与各省委、特委军委的组织作了相应规定。这样,中央军委和以下各级军委,便有了设置虽不尽科学但职能相对完整的工作部门。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的建立。1931年1月15日,依据党中央决定,赣南闽西苏区建立中共中央政治局苏区中央局,同时建立苏区中央局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参谋部、总政治部、经理部。

  同年11月,党中央在中央苏区(赣南闽西苏区)召开全国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根据全苏代表大会决议,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于当月25日发布命令,以朱德、彭德怀、王稼蔷、林彪、谭震林、叶剑英、孔荷宠、周恩来、张国焘、邵式平、贺龙、毛泽东、徐象谦(徐向前)、关向应、王斌英等15人,组成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史称中革军委),朱德为主席,王稼蔷、彭德怀为副主席。中革军委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经理部,叶剑英、王稼蔷、彭德怀分别任部长和主任;并设直属军医处、中央军事政治学校,贺诚任处长,萧劲光任校长。同时通令:“所有中华全国红色海陆空军完全集中统一在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指挥统辖之下”。

  中革军委成立后到中央红军长征结束前夕,中央军委名义未再出现。中革军委虽属政府下设机构,但实质上是党中央政治局领导下的红军统帅部。

  

三、关于红军称谓的变化问题



  红军的称谓经历了多次的改变,但这种改变都不是随心所欲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告诉我们,军队总是与政权联系在一起的。当时的党中央虽然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却总是不自觉地将两者联系在一起。这就构成了军队称谓是随着政权的发展和称谓的改变而改变的。这种改变,是革命和战争发展的一个表现。故反映什么时间的历史,就必须用什么时间的称谓。但现在的有关史书和工具书,绝大多数没有注意这个问题,严格说这是不准确的。

  (一)革命委员会—国民革命军—工农革命军。

  1927年,蒋介石和汪精卫控制的国民党叛变革命后,中共中央认为中国民主革命处在“第二阶段”,即工农和小资产阶级联盟阶段,应当复兴国民党左派,“以国民党名义来赞助农工的民主政权”。根据这一精神,南昌起义前委决定,政权称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军队仍称国民革命军。

  8月中旬,中共中央提出要建立“工农的革命军”;下旬,又提出工人自卫军改称工人革命军,农民自卫军改称农民革命军,武装起义成功后合编组成工农革命军。9月19日,党中央决定放弃“左派国民党”旗帜,但又认为苏维埃政权是庄重神圣的,不宜滥用,规定在取得全国或一省政权之前,不得组织苏维埃政府,所建立的省以下政权,仍称革命委员会。同时内定,在取得全国或一省政权建立苏维埃政府之前,不建立红军。23日,党中央决定起义成功后立即改组革命委员会,使之成为党领导下的工农民主政权,并把“工农军”编成工农革命军。10月中旬,中共南方局书记张太雷提议,南昌起义军要“改名易旗”,中共中央同意。11月,中共中央扩大会提出,凡割据几个县的地区,可以建立苏维埃政府,军队的正式称谓还是工农革命军。

  (二)苏维埃政府—红军。1927年12月11日广州起义占领广州城,按党中央的有关决定精神,成立广州苏维埃政府和红军总指挥部,但它未及编成红军就失败了。保存的队伍编成工农革命军第4师,退入海陆丰。广州起义的失败,使党中央认识到要立即夺取中心城市是不可能的,而只能是先造成局部的割据,故又改变了原来的建立苏维埃政府和红军的设想,指示各省委凡武装起义取得政权后,都可以建立苏维埃政府,取消革命委员会,实行土地革命。1928年春,中共广东省委扩大会作出军事问题决议,贯彻党中央指示精神,并提出建立红军问题。

  中共中央吸取广东省委扩大会的军事问题决议提议,于5月25日发出第51号通告,提出建立红军问题。通告说:“为保障暴动的胜利与扩大暴动,建立红军已为目前的要务,不一定要寻[等]到一省或一国暴动成功,只要能建立一割据区域,便应当开始建立红军的工作。”同时规定,“在割据区域建立之军队,可以正式定名为红军,取消以前工农革命[军]的名义。”

  从1928年6月开始,各地工农革命军相继改称红军。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国工农红军。1930年5月,中共中央开始了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准备工作,同月召开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提出,“苏维埃政权解除地主资本家的武装而组织自己的武装—工农红军。”这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军队称工农红军。

  此后,中央军委开始制定中国工农红军编制、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纪律条例草案。

  同年9月下旬党的六届三中全会文件和9月30日周恩来在中央军委扩大会上的报告,开始使用中国工农红军称谓。10月底,党中央颁布中国工农红军编制草案、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纪律条例草案,在全军正式使用中国工农红军称谓。此后,各地红军相继改称为中国工农红军。

  从此,红军成为中国工农红军的简称。所以把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我军称之为红军是可以的,而称之为中国工农红军则不够准确。

  

四、关于红军军旗的样式问题



  现在的有关史书都没有反映红军的军旗问题;《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卷也没有准确反映其变化过程;某些展览馆展出的电影、电视剧出现的红军军旗,则是“艺术作品”。事实上,红军军旗有过多次规定,经历了由各树一帜到中央统一规定,由复杂到简化,由实际使用到苏代会最后确定的变化过程。

  (一)中共中央首次确定的军旗样式。1927年8月,党开始领导人民创建革命军队时,打的是“左派国民党”旗帜,军队使用的是国民革命军称谓和军旗。8月下旬,中共中央确定军队称工农革命军。9月11日毛泽东领导的湘赣边界秋收起义以共产党的名义领导。参加这次起义的何长工说当时用的是“红旗”,杨立三说用的是“大红旗”。这是一个根本性改变,但不能说已确定了军旗。9月中旬,中共中央决定放弃“左派国民党”旗帜。根据党中央的这一精神,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南方局书记兼广东省委书记张太雷,于10月15日在香港主持召开的南方局与广东省委联席会议上,提出南昌起义的部队应改称为工农革命军,“一律废除青天白日旗,改用红旗,以斧头、镰刀为标识,与国际旗同”。同月,党中央同意张太雷的“改名易旗”提议,并先后指示有关单位“改名易旗”。此后至1930年9月,未见党中央有撤销原通知或颁布新军旗的决定。

  (二)中国工农红军编制草案规定的中国工农红军军旗样式。1930年10月下旬颁布的《中国工农红军编制草案》编制表七,附了中国工农红军军、师、团三级旗帜图样”:旗为正方形,军、师两级每边为3尺6寸,团每边为3尺2寸;靠旗柄的一边为条幅式部队番号,文字为“红军第X军第X师第X团”;上边为横幅式“全世界无产阶级及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的文字;中间缀嵌有交叉的镰刀锤子图案的五角星;除旗柄的一边外,缀飘穗。编制表没有标明颜色。依据同时颁布的“臂章”和“帽章”标示的颜色判断:旗为红地、白条幅黑字、黄飘穗;五星颜色有两种可能,一是红星黄边图案,一是红星白边黄图案。

  (三)实际使用的军旗样式。上述的军旗样式显然过于复杂,而且没有注明各部分颜色。从1931年后中央苏区报刊宣传画看,这种样式的军旗没有得到实行,而实行的军旗样式有两种:一是中间缀镰刀、锤子图案,右上角缀五角星的长方形红旗;一是这种样式靠旗柄的一边有条幅式部队番号(如“中国工农红军第X军第X师”;“瑞金模范师”)。依据第二次苏代会确定的军旗样式判断,旗为红色,五星和图案为黄色,番号条幅为白地黑字。

  (四)第二次苏代会确定的军旗样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确定的中国工农红军军旗样式为:“红色底子,横五尺,直为三尺六寸,中为黄色的交叉镰刀锤子,右角上为黄色的五角星,旗柄为白色。”

  第二次苏代会确定的军旗,显然是实际使用的第一种样式的军旗。故可以说,土地革命战争的中后期,中国工农红军军旗为中间缀黄色交叉的镰刀锤子图案,右上角缀黄色五角星的长方形红旗。

  

五、关于党中央的兵役制度的设想问题



  我们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兵役设想,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很深。故探讨这个问题,不仅首先要弄清兵役制度的一般形式和特点,而且还要弄清苏联建军初期兵役制度的变化概况。近代常见的兵役制度,有出于自愿的没有金钱报酬和一定役期的志愿(自愿)兵役制,它通常采取宣传动员自愿者入伍的方法征兵;有依法服兵役的有一定役期义务兵役制,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依法强制性征兵方法;还有雇佣性的不一定有役期的雇佣兵制,外军也把这种制度称为自愿兵役制,它通常采取募兵制,在战争情况下也采取强制性征兵。俄国十月革命成功后,于1918年春采取志愿兵役制组建红军,但未能迅速建立适应战争需要的庞大军队,故于同年5月决定实得义务兵役制,一方面依法命令公民接受军事训练和兵役登记,一方面发布强制性征兵法令,连续征集兵员,迅速扩军。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兵役设想,就是在自愿兵役制和义务兵役制这两种制度上,进行选择、结合、变换而成的。

  (一)实行志愿兵役制的设想。国共两党合作的中国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帮助国民党建军,建议国民党实行苏联建军初期所实行的志愿兵役制度。但国民党大量地利用现成的军阀军队,沿袭军阀军队的雇佣兵役制度,而没有采纳这个建议。国民党的雇佣制度很优厚,它按军衔支付佣金,如它的中将、上校、二等兵的月薪,分别为500元、240元和10元,当时南方米价每百斤1至2元。这种军官高薪、士兵也有一定养家糊口的能力,使得军阀能够较稳固地控制部队。所以我们党转入武装斗争后中央立即提出,“革命的经验,已经证明雇佣军队决不是革命的靠得住的工具”;“因此,创造新的革命军队,不要有雇佣的性质,而要开始于志愿兵的征调,渐进于义务的征兵制,建立工农的革命军”(见1927年8月《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任务与策略的议决案》)。显然,党中央吸取雇佣军靠不住的教训,想模仿苏联建军之始实行的自愿兵役制过渡到义务兵役制度。

  (二)实行有一定役期的志愿兵役制设想。通过武装起义实践证明,像苏联革命那样,先组织武装力量起义夺取国家政权,而后采取志愿兵役制度建立正式红军,过渡到义务兵役制扩大红军的道路在中国行不通。故党中央1928年5月在提出建立红军的同时,又把义务兵役制的有一定役期的特点拿来,提出:“红军应为定期退伍,每六个月退伍三分之一,外省兵士退伍后不愿回去的,可酌留为下级干部之用。”这种“定期退伍”的设想,显然不符合红军和革命战争特点,自然得不到实行。

  (三)实行“后备军制”和征兵制设想。1928年7月3日,周恩来代表党中央向“六大”作的《军事报告》中,又进一步阐述党中央的兵役制度设想。他提出建立红军的首要原则是,“把雇佣性改变,开始采取征兵制经过宣传,先采自愿兵,从作战中渐渐改变而成,长期红军采征兵制(非自愿),但退伍是有定期。”这种设想,原则上实行自愿兵役制,却又实行义务兵役制的非自愿征兵方式,并且有役期,还是不适合红军初创时期的特点,仍得不到执行。

  从1928年到1930年,各地红军在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由群众武装赤卫队到地方红军再到正规红军的逐步升级的扩军方法,解决了实行志愿兵役制的独特的征兵方法问题。

  上述方法,给了党中央以影响。1930年5月以后,党中央开始制定《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军制草案》,以对兵役制度作法律性规定。这个草案于10月颁布,虽然现在还没有找到它的原文,但中央同期的一些文件反映了它的基本精神:一、在城市和乡村分别建立“赤色警卫队”和“农民赤卫队”组织,动员18岁以上45岁以下的男女劳动者自愿参加,实行“普遍的武装c二、在上述两种武装组织与红军之间,建立游击队组织,作为“红军的正式后备军”;当游击队由不脱离生产发展到脱离生产时,即改编为红军。并且说,这种改变,“包含着从志愿兵制生长到征兵制的过渡作用”。

  (四)实行志愿兵役制度的辅助措施。党中央虽然一再提出要由志愿兵役制而进于义务兵役制,但由于当时红军的物质条件和革命战争的情况决定,只能实行志愿兵役制。实行这种制度,除了必要的宣传动员并对现役官兵进行教育外,还必须有相应的物质措施以保证。各地斗争实践,也不约而同地解决了这一问题。那就是给红军官兵分配土地和享有其他的物质优待。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制定了带法律性质的《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和《红军抚恤条例》,规定在苏区内给家在苏区和白区的红军官兵分配土地,并由地方政府组织群众给以助耕和代耕,同时还规定了其他的许多物质上的优待政策;对牺牲和伤残的官兵,则给以抚恤。这就在法律上从物质方面保证了志愿兵役制度的有效实行,保障了红军有源源不竭的兵员和坚强的战斗意志。

  (五)设想实行义务兵役制。1931年开始,红军反“围剿”战斗异常激烈,人员消耗很大,除了赤卫队和游击队升为红军部队以外,还需要大量兵员补充,故必须采取战争状态下的不定期的兵员征集。另一方面,反“围剿”的胜利使苏区得以扩大和巩固,有可能不定期地征集兵员。因而,一些巩固的大苏区采取了征兵形式,动员获得土地的农民自愿参加红军,保卫土地革命果实。

  红军兵役制度虽然发展为带尽义务性质,并采取征兵制,但仍属于自愿的没有薪金报酬和一定役期的志愿兵役制。然而,党中央却以苏联兵役制度发展的模式来看待红军兵役制度的发展,以为红军已进于义务兵役制,并从法律上规定要实行义务兵役制。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代会通过的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出,“中华苏维埃政权以极力发展和保障工农革命在全中国胜利为目的,坚决拥护和参加革命战争为一切劳苦民众的责任,特制定普遍的兵役义务,由志愿兵役制度达到义务兵役制。”当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并不是一个有实质意义的国家政权,故这种义务兵役制度的设想也自然得不到实行。

  中共在10年土地革命战争的红军兵役制度问题上,一方面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几度要由志愿兵役制进于义务兵役制;一方面是实际上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并且在实践中解决了相应的兵员征集和物质安抚这两个致关重要的问题。(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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