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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大讲堂
论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党的民族政策与民族工作
发布时间:2013-06-15 08:04:51
审稿: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作者:办公室
浏览:61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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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革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在这个时期,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中国展开了两种命运、两个前途的大决战。为建立新中国而奋斗,是中国共产党在这个时期的基本任务,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目标。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深入开展民族工作,是取得为建立新中国而进行斗争的胜利所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从当时中国革命所处的斗争环境和面临的任务,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统治集团即倾其全力抢夺抗战胜利果实,积极准备发动内战。为了保卫人民抗战胜利果实,壮大人民革命力量,1945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确定“向北发展,向南防御”是党的一项“全国战略方针”。其主要内容是:收缩南部防线;巩固华北及华中、华南解放区;控制热河、察哈尔两省,集中力量争取东北。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战略方针,党不仅要做好华北、东北的民族工作,尤其要做好内蒙古地区的民族工作。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内蒙古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中指出:“在目前我党控制热、察、发展东北、取得华北优势的方针下,内蒙在战略上具有极重要的地位,适当的解决内蒙民族问题,不仅关系内蒙民族本身的解放,而且能够建立我党我军巩固的后方及和苏、蒙军取得直接联系的有利地位。”同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对蒙古族政策问题给林彪、黄克诚等人的指示中强调:“西满及热河的蒙古民族对我态度之好坏,为我在西满及热河成败的决定条件之一。”[1]因为内蒙古毗连华北、东北,这个地区的民族工作做好了,对于巩固华北、争取东北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全面内战爆发后,中国人民的革命,逐渐形成了两条战线。这就是解放区军民进行的革命战争和国民党统治区以学生运动为先导的人民运动。
在国民党统治区的许多城市,都有少数民族居住,其中回民就有几百万。在第二条战线的斗争中,如何做好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也是党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些问题处理好了,国民党政府才能陷于进一步的孤立中,革命战争才能坚持下去,并取得最终胜利。
1946年2月19日,华东局对回民工作作出了明确指示:“华中区约有五十万以上的回民,除在根据地内者,尚有上海、南京、镇江、常州、蚌埠、芜湖及其他城市都聚有很多的回民,对于我们争取城市群众这是一个主要工作之一,且须团结他们在我党周围以进行民主斗争。”5月18日,华东局再次强调,由于回民在顽占区占很大的数量,“我们应利用回民中有利的条件,以其亲戚、宗教、商人等各种社会关系开展顽占区城市交通要道工作。必须选择回民中可靠党员负责掌握”。6月15日,华东局进一步提出要做好回民的第二战线工作。“回民很大的一部分是在顽占城市,应迅速发动各色各样的干部和接近我们的群众到城市中去,建立一切可能建立的职业的,宗教的,亲朋的等等关系,并透过一切关系去到伪顽部队中,去进行个别部分和全部瓦解和起义。”[2]
在解放战争后期,特别是1949年4月渡江战役取得胜利、解放军大举向西南和西北进军以后,处理好民族问题就更加重要了。因为在西北、西南各省,有众多的少数民族。做好民族工作,争取少数民族的支持,是解放战争顺利发展并赢得全国胜利的重要条件之一。
据《回回工作简要手册》的介绍:“西北是一个多民族的地区,在这些民族当中信仰回教的很不少,像新疆的维吾尔族(俗称缠头回)、哈萨克、乌兹别克,青海的撒拉,以及遍布西北各地的回回等。”西北的回民,仅甘、宁、青三省就有大约200万,陕西仅西安一地就有回民五六万人。“回回在西北的各方面均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政治上回回统治阶级则控制着两省的政权和军权”(指马鸿逵、马步芳、马步青控制着宁夏、青海的政权)。“由于历代统治者大汉族主义的长期迫害和聚居于全国较落后的区域,对于形成西北回民保持其浓厚的宗教色彩与狭隘民族意识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回回民族因为历史的宗教的种种因素而形成了民族的特点,比较突出的是他们的团结性、斗争性和牺牲的精神。这些本来都是回回民族优良的传统。但由于他们的政治觉悟不够,这些特点反常易为统治阶级所利用,而酿成民族的不幸事件。因此,今天如何才能使西北广大的回民群众明了我们的民族政策,而使回民做到善守中立甚至同情和拥护我们,以减少革命的阻力而加速大西北的解放是很重要的。”[3]
在西南,“少数民族种类复杂,数量很多,地区散布很广。据说云南一省既有一百四十多种,贵州有八十多种”。“苗、瑶、夷、倮倮……估宗(苦聪)等。其中人数少仅数百,多达几万。”从数量上来说,“云南少数民族有二百五十万到三百万,占其全省人口的百分之一强。贵州约一百二十万,占其全省人口的百分之十二,西康无正确统计约二百万,占西康人口之半数,四川为数很少,西南全部约有四百五十万到五百万,其主要分布地区在云、贵、康,及四川的西北。云南几乎各县都有,最多的在滇东北、滇西、滇南、滇东。大部与汉人杂居。贵州主要为苗人,分布于全省,东北部的大□地区为其大本营。西康主要是倮倮,分布在西康西部。”如何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民族,采取相应的政策,这是“工作中的大问题”,将会“遇到很多很复杂的斗争”[4]。
在全国解放前夕,党还遇到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这就是如何粉碎帝国主义分裂中国的图谋,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为长期以来,帝国主义势力就企图把西藏、新疆等从中国分裂出去。英国等帝国主义曾不断地制造分裂阴谋,还勾结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反动分子,制造杀害热振活佛、“驱汉事件”等一系列政治事件。此后,它们干涉西藏的阴谋活动进行得更为露骨。1949年7月21日,英国甚至在香港的报纸上宣称:“西藏从未承认中国的宗主权”。一周后,英国电讯又称:“英国从未承认中国所说的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并受中国统辖的讲法。”[5]如何粉碎帝国主义公然干涉我国内政、分裂我国领土完整的狂妄企图,就成为党在这个时期必须应对的重大问题。
以上情况,充分说明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二
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已经高度成熟,党的民族政策不断趋向完善,党的民族工作有了新的重大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开展民族工作时,突出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这个中心目标,努力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
这个时期党的基本任务是推翻国民党统治,建立新中国。民族工作必须服从并服务于这个目标,必须围绕这个目标来开展。只有这个任务完成了,各民族的解放、各民族的有关问题的解决,才具备了前提。
这里首先有一个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与国民党大汉族主义统治的矛盾,以及少数民族内部地主、王公等与劳动群众的阶级矛盾的问题。中共中央指出,在当时,应突出抓住少数民族与国民党大汉族主义统治这对主要矛盾,不宜过早地强调开展少数民族内部的阶级斗争。这样才有利于集中力量反对国民党的统治,减少革命发展的阻力。
1945年11月19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在关于东北时局的具体主张(草案)致中央电中指出:应着重“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大汉族主义,尊重蒙民、回民等少数民族之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给以充分之自治权。”1946年2月15日,西北局则明确提出:“我对蒙古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帮助蒙人反对大汉族主义,团结蒙人内部力量实行自治。因此,对其内部矛盾应力求适当调处,力求自身团结,致力自治事业。”在西南从事民族工作的曹荻秋也说:由于长期以来大汉族主义造成的民族间的隔阂与仇恨很深,而且短时间内很难消除;再加上少数民族缺乏自己的干部等因素,“我们只好采取审慎的,缓进的,有步骤的方针”。[6]
为了贯彻执行这个战略思想,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在少数民族中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的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194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对蒙古族政策问题给林彪、黄克诚等人的指示中提出:“目前你们首先不要侵犯蒙民各阶层任何利益,一切征粮征税均应暂时免除,同时并设法给蒙民各种好处,以吸取蒙民对我同情”。此前,晋察冀中央局在同年10月27日给党中央的报告和请示中就曾提出:“成立内蒙古人民解放协会作为一个包括各阶层的统一战线的群众团体,主要为了扩大影响,开展其他各地蒙古工作,对不很反动的王公采取团结方针。”1946年,中共中央东北局指出:“蒙古人民应该首先集中力量对付国民党反动派及与之狼狈为奸的蒙奸。为了完成这种任务,应该联合一切可能的同盟者,(包括反对国民党的王公、贵族、喇嘛)结成广泛的强大的民族统一战线。”中共中央西北局也指出:“目前伊盟工作的方针则应是:广泛开展上层与下层的统一战线,团结蒙人,巩固和平,统一内部,推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运动,反对国民党民族压迫政策。”[7]
在统一战线中,存在着两个联盟,这就是劳动者之间的联盟,劳动者和非劳动者之间的联盟。前者是基本的,主要的;后者虽然是辅助的,但也是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少数民族中的统一战线也是如此。正确地认识和处理这两个联盟之间的关系,是搞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
劳动人民是中国革命的基本力量,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依靠对象。这是在建立和发展少数民族统一战线工作中首先必须明确的。1946年4月17日,东北局在关于东蒙工作方针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目前工作中心是建立广泛的蒙古人民统一战线”。“这统一战线应该把一切蒙古人民甚至上层动摇投机分子团结在内,再以进步的蒙古青年知识分子为骨干,而基础则必须是农民、牧民,蒙古人民革命党及青年团,应切实的争取掌握其领导权。”1948年11月,西北局指出:“奴隶和贫苦的平民是这个统一战线的主体,我们应该首先和主要的去发动和团结他们。”[8]
在依靠少数民族劳动人民的基础上,争取同少数民族上层建立统一战线,争取他们对于反蒋斗争的支持,这也是中共在这个时期反复阐明的一个重要方针。1945年9月29日,中共晋察冀中央局提出:“对内蒙王公采取目前暂不与之对立的政策。”同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指出:“对过去反德王及不与德王合作的上层分子,应积极争取他们参加自治政府,使我们打击的对象缩小到最小限度。”1946年2月21日,西北局指出:“蒙古封建王公贵族在对国民党反动派来说,还是中间分子,还应争取团结”。同年2月19日,华东局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也提出,对于阿訇,应“一般的尊重他,以新民主主义的精神来教育他们,团结他们”。[9]
为了争取一切可能争取的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士,党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首先,是吸收他们中的代表人物加入人民政权。1945年11月8日,晋察冀中央局在关于成立内蒙自治运动联合会的报告中说:“根据广泛的统一战线精神,吸收大批进步的中间的以及过去曾在德王政府中工作已公开承认错误的上层分子参加该会”。11月21日,东北局在关于召开东北人民代表会议向中央的请示电中也提出:在东北人民代表会议的组成上,“拟选东北回民教长于清源、蒙民上层分子及蒙古人民革命党员各一人为委员”。同时,注意照顾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利益。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发表的宣言声明,“所有内蒙古人民,包括农人、牧人、工人、知识分子、军人、公务人员、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地主、牧主、工商业家、喇嘛以及过去王公等的人权、财权,均受到自治政府的保障。”从1946年中共中央发布“五四”指示后,解放区即开始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但在少数民族地区,何时实行土改,如何进行土改,中央强调必须从实际出发。1946年9月1日,东北局就内蒙古工作指出,“为了改善农民牧民之生活,必须减租减息,减轻各种封建剥削,侵犯王公贵族之利益。但在目前蒙古具体情况下,特别是蒙民牧民尚未起来的条件下,决不应该把蒙古王公贵族地主喇嘛当作与国民党反动派一样的敌人。一起同时大打或斗争。应该也必须集中一切可能的力量,打击国民党反动派。”1946年9月13日,西满分局指出:土地改革中,“除大蒙奸、恶霸主要的反动分子外,对于一般王公、贵族、地主特别是喇嘛的土地斗争,目前还只能采取革命的改良政策,减轻剥削的政策,尤其对于喇嘛之政策,因为他们尚为广大蒙古人民所迷信,必须十分审慎。”[10]
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由于自身的阶级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带有两面性。因此,在反对国民党反动派及蒙奸反动分子的斗争中应采取的是“孤立打击反动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发展进步势力”的总方针和“又斗争又团结”的政策[11]。以对待蒙古族上层人士的态度为例,党指出,应注意防止两种倾向:“认为王公喇嘛不可能反对蒋傅因而对他们不积极的进行争取工作甚至采取排斥与打击的态度,或在我已解放地区过早过左的提出某些并非当前所必须的改革而严重的打击王公喇嘛的做法,是错误的,同样的,不认识王公喇嘛政治上的软弱性,动摇性与对蒙古人民的压迫和剥削,而一味的专讲团结不作适当的斗争,甚至提出‘欢迎王公领导人民的斗争’等口号,或在我们解放后,因顾虑打击王公喇嘛而不提出某些可能与必要的改革并采取逐渐削弱其特权的方针,也是错误的。”[12]这个原则,大体上也适用于对其他少数民族上层的工作。
在着重做好下层群众的发动工作的同时,党积极开展团结少数民族上层工作,这不仅有利于孤立国民党反动派,而且也有利于争取在他们影响下的下层群众。1949年9月,彭德怀在对藏民工作意见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在进行工作时是利用上层,靠近下层,即开始时利用喇嘛活佛作为桥梁以接近下层,达到团结下层,并利用上层的矛盾(土司喇嘛间),达到分化与孤立上层,以便逐步完成经济上、政治上的逐渐改造。”[13]
(二)在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时,注意结合各民族地区的特点,不简单地照搬汉族地区的做法
中共中央反复强调,必须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切不可把在汉族地区的做法简单地搬用到少数民族地区。1946年9月13日,中共中央西满分局指出:“凡派往蒙区工作之干部,特别是党在决定有关蒙人的政策时,必须严格注意”其民族特点。我们应当实行民主改革,改善农民牧民生活;“但改善蒙古农民牧民生活之具体口号与步骤,必须根据当前具体情况,民族特点,及群众、农民、牧民之觉悟程度与运动发展之程度来决定,不能把我党在汉人解放区的一套机械的搬去,尤其不应打倒一切。”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党的各项政策,都“必须分别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使之适合各个具体环境:必须照顾民族特点,群众觉悟和干部条件,采取慎重的、缓进的、有步骤、先后的工作方法。”[14]
以解决内蒙古地区的土地问题为例:
首先,必须认识内蒙古的土地问题有其特殊性。内蒙古有三种区域:农业区、半农半牧区、游牧区,以农业区人口占多数。农业区就是蒙汉完全杂居区域,蒙人较汉人是少数,大量汉人已经过各种原因与方法从蒙人手中取得土地与地权,因此在同一地区,蒙地主比汉地主少得多,蒙地主本身是王公官僚,又多是蒙奸恶霸。蒙农完全没有土地的较少,一般是土地缺或土地坏。蒙地主的土地并不是租给蒙民,大多是由汉人租种,蒙人不是地主亦有出租土地给汉人种的。蒙古各旗均有公地,这些土地的主权是蒙人的,但现在都由汉人耕种,有些土地是经过汉人二地主再租给汉人。所以,在这里处理土地问题,采取的政策和办法应与汉族地区不同。1946年8月1日,云泽在关于内蒙土地和自治问题给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在农业区发动蒙古群众斗争分配土地时,最重要的问题是注意民族问题,即蒙汉关系与地权问题。根据热察绥几次分地的斗争经验,在发动蒙人斗争时,首先要发动汉人的斗争,吸引蒙人参加,以影响教育蒙人,然后由蒙人自己去进行斗争,我们给以帮助。斗争取得胜利要给蒙人,分配蒙奸恶霸土地或公地时,要土地分给蒙人,汉人佃户可以分得一部分土地耕种使用,用租种形式,地权仍属蒙人公有,交最低地租给旗政府,目的是保存蒙古地权。一切原属蒙人公有或是没收与交出的山林、空地仍归蒙人公有,但汉人可以打柴放羊。”“在畜牧区不进行分配土地,在半农半牧区一般的不分配土地。”[15]
1946年,随着土地改革的进行,由于在执行具体政策中发生“左”倾现象,导致大批蒙古地主向兴安省逃亡,有些上层分子开始倒向国民党。为此,1946年9月1日,东北局专门发出指示,强调“目前主要的是纠正和防止左的偏向,不然将造成我们在蒙区工作之严重困难和损失。”为了巩固民族统一战线,我们固然应当改善农民牧民的生活,实行减租减息,减轻王公贵族对他们的压迫和剥削。“但在目前蒙古具体情况下,特别是蒙民牧民尚未起来的条件下,决不应该把蒙古王公贵族地主喇嘛当作与国民党反动派一样的敌人。一起同时大打或斗争。”东北局建议:“一面发动开明之蒙古地主,自动献地,一面发动汉人农民多给地主留些地并献点粮食作为交换。蒙古地主之土地分给农民后,由我政府每年给以一定数目之粮食作为代价(不妨稍给多一点)。实行适当之减租减息,保存地权者采用其他办法,总之以农民能够实际获得土地而又不严重影响蒙汉关系为原则。”1947年4月27日,内蒙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保护蒙古民族土地总有权之完整。保护牧场,保护自治区域内其他民族之土地现有权利。对罪大恶极的蒙奸恶霸的土地财产予以没收,分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及贫民。合理解决蒙汉土地关系问题,实行减租增资与互助运动,减轻剥削,改善人民生活。”总之,党要求在处理蒙区土地问题时,必须“懂得区别不同地区(农业、半农半牧、纯牧)的不同政策,懂得在蒙区必须采取慎重缓进方针,只能实行逐步的民主改革”。[16]
在土改过程中,中共除了从实际出发对内蒙古地区的土地问题采取了特殊政策外,对回民如何参加土改的问题,对回族地主的土地及清真寺的土地如何处理的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946年9月1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在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中明确规定:“凡祠堂、庙宇、天主教、基督教的土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农民公意及族人意见妥为处理。如农民要求分配时,除留下一些地作为祭祀、传教和居留人维持生活外,其余一律分配。凡清真寺的土地应以回民公意解决之。”1947年9月7日,东北局作出如下具体规定:“回民间之地主恶霸由回民斗,果实分给回民,回民地主恶霸与汉人有关者可吸收汉人参加斗争,受害的汉人可酌量分得果实。”“在有回民的村、屯、街道内,斗争汉人地主恶霸时,必须吸收回民参加并同等分得果实。”“在乡村有回民的地区与汉人同等分得土地。”1949年2月4日,东北局向中央的请示电中讲到:“清真寺在某些乡村或城郊占有一部土地,其所得租粮,除作为清真寺开支外,又有一部做所谓慈善事业之用,借此团结一些回民。此项土地虽多为教长所掌握,但在名义上则属当地清真寺所有,一般为数不大,又牵涉少数民族问题,故不宜完全按照原有基督教堂的土地同样处理。”据此,东北局建议:“此项土地一般不予没收分配,仍允其出租,如当地回民大多数要求分配时,可征得他们同意,分配给当地无地或少地回民所有。”2月24日,中央复电东北局:“同意你们对清真寺土地处理的原则。但在土地暂时不分配的情况下,仍应实行减租减息。又,在教民同意下,清真寺土地及财产可否从教长一人掌握转变为集体管理,望加考虑。”[17]
从以上对内蒙古土地问题及回民地主土地、清真寺土地的处理来看,党是充分地注意到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政策的。
(三)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
1.重申民族平等的原则。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之一。由于少数民族历来受到国民党反动派的压迫和歧视,抗战胜利后,为了团结少数民族参加争取和平民主及随后的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中国共产党反复重申,必须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
1946年1月16日,中共代表团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重申:“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同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强调:“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1947年4月27日,内蒙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中也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域内蒙汉回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间的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消除一切民族间的隔阂与成见。”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提出“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口号时,再次明确提出了“民族平等”的口号。[18]
为了保证民族平等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切实的遵守,党提出要加强对党员和干部进行相关的教育。比如,1946年9月13日,西满分局在总结内蒙古工作时提出:在群众中,首先要在“干部中进行蒙汉平等合作的教育,着重教育汉人,肃清大汉族主义的余毒,对蒙人采取尊重谅解真诚合作的态度。蒙人干部着重教育蒙人,加紧民族团结与民族气节之教育,同时要使之了解蒙汉人民利益是一致的,彼此的解放斗争是分不开的。应反对孤立政策,说明大汉族主义是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罪恶,不应迁怒汉族人民。”[19]
2.颁布尊重少数民族权利、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的规定并切实执行。
尊重少数民族的权利,维护他们的利益,至少不损害其利益,这是把少数民族团结在党的周围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由于少数民族大都具有宗教信仰,同时又保有特定的风俗习惯,因此,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十分重要的,这是维护民族平等这个原则的重要体现。
1945年10月27日,晋察冀中央局在工作报告中要求“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明确规定“在遵守政府法令的前提下,各宗教团体(如喇嘛教、回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均各有传教的自由,人民依自愿有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保护召庙、清真寺、教堂等”。同年11月19日,东北局在致中央电中提出:“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大汉族主义,尊重蒙民、回民等少数民族之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1946年2月19日,华东局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应尊重回民的宗教和生活习惯,“特别回民负责同志必须严格的遵守回民的生活习惯,不要在这些地方刺激群众的民族和宗教的感情”。同年4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少数民族婚姻,在不违反本条例之规定下,得尊重其习惯。”[20]
当时,解放区正在进行土地改革。中共中央和各中央局要求,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必须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利益。1946年5月,华东局在对回民工作的指示中,第一条就是要“使广大回民基本群众同等获得其应得的土地,并扶助其工商业发展。”同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规定:“凡属汉人进入蒙地时必须遵守当地政府之法令,如在蒙地从事垦殖,必须取得当地蒙民政府之批准。尊重蒙民之风俗习惯,并以不妨害蒙地之牧畜业为原则,同时禁止商人包租制,及各种过分剥削”[21]。
为了保证上述政策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党加强了对党员和部队指战员的教育。1945年10月,中共中央提出:“我军必须保持良好纪律,尊重蒙人风俗习惯,绝不随意夺取蒙人的财物、牛、羊和触犯蒙人的禁忌。”1948年12月公布的《西北人民解放军入城纪律守则》中明确规定“接触少数民族,尊重他们风俗”。1949年5月17日颁发的《回回工作简要手册》,还规定了军队在回民地区工作的具体注意事项。同年8月,第二野战军政治部在关于进军西南的政治工作指示中也要求:对进军途中接触到的苗瑶彝藏等少数民族,“除严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以外,要特别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不加侵犯”。[22]
3.对于少数民族战俘加以优待并予以释放。
瓦解敌军、优待俘虏,是人民军队政治工作长期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这个时期,对少数民族被俘人员实行这项政策,更收到了积极的效果。
949年7月,解放军第一野战军政治部制定了切实优待回民战俘的各项守则,其中规定:“(一)对回民俘虏,要耐心说服教育,宣传我党我军主张民族自治、信教自由政策,提高其政治觉悟。(二)不要把回民俘虏叫‘回子’或‘小教’,可称回回弟兄或回教弟兄。(三)不要问回民俘虏为什么不吃猪肉,或用猪肉故意开玩笑。(四)对回民俘虏吃饭,可以组织他们另起伙食。人少时,可发给粮菜,让其自做自吃。(五)在回民俘虏集训时,不反对他们进行做礼拜念经等宗教习惯。(六)回民俘虏有死亡时,不要反对俘虏中的阿訇举行念经送埋体等仪式。”同年8月,第一野战军前委在对临夏回民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对被俘之回回正规军、团队、散匪,一般的应予特别宽待,可请其吃饭(饭请回民做),并发路费,稍经教育,一律释放。”[23]
实行优待少数民族战俘的政策,不仅有力地瓦解了反动军队的斗志,而且对争取少数民族群众支持解放战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49年8月,第一野战军政治部总结兰州战役的政治工作时指出:“释放回家的俘虏,沿途进行宣传,他们说:‘不要怕,解放军连拿枪打他们的敌人,还放了不杀,发白洋回家,你们老百姓怕什么!’粉碎了马匪过去一切的欺骗宣传,争取了广大回民群众:取得了解放兰州的群众条件。”[24]
(四)确定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在为创建新中国而斗争的过程中,通过对中国民族问题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总结民族工作的经验,开始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是上述政策和制度确立的一个具有标志性的事件。
1947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内蒙古自治问题的指示中提出,我们同意“产生内蒙统一的民族自治政府”。中共中央强调:“应确定内蒙自治政府非独立政府,它承认内蒙民族自治区仍属中国版图,并愿为中国真正民主联合政府之一部分”。[25]
根据中共中央的上述指示精神,1947年4月23日,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在王爷庙召开。4月27日,大会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内蒙古自治政府是由内蒙古民族各阶层内蒙古区域内各民族实行高度自治的区域性的民主政府。”这一自治政府“以内蒙古各盟(包括盟内旗、县、市)、旗为自治区域,是中华民国的组成部分。”同日,全体代表致电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电文说:“三百多年来,蒙古民族一直受着大汉族主义的压迫,痛苦是难以尽述的。只有在你们领导下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解放军,才完全改变了这种历史的不正常关系,真正以民族平等的精神,来大力扶助我内蒙古民族的发展求得彻底解放。今天,我们内蒙古人民代表,所以能聚会于一堂,商讨并决定自己民族今后的命运,也完全是由于你们的功劳。深信在你们的英明领导下,内蒙古民族的前途,也必然是无限光明的。”4月29日通过的《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宣言》中进一步指出:内蒙古自治政府是“地方民主联合政府,并非独立自治政府。它以内蒙古现有各盟旗为自治区域,是中华民国的组成部分。”“内蒙古人民坚决拥护中国真正的民主联合政府,中国民主联合政府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即包括为其一部分。”[26]同年5月10日发表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第八条规定:“内蒙古自治政府在不抵触中华民国民主联合政府法令范围内得制定公布单行法。”[27]
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巨大成功,它揭开了内蒙古历史的崭新篇章,也为中国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中国共产党不仅在内蒙古地区成功地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还在其他民族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并积累了经验。比如,1946年2月,华东局提出:在回民聚居区,应“建立回民自治乡村,城市上建立回民区,建立地方回民保安队及警察”。4月23日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满族人民自深入内地后,因为居住分散及与汉族人民长期相处,其生活习惯大都已与汉人无甚差别或差别极少”。但中共中央在1949年1月28日发出的指示中仍提出:“所称开封、郑州两市之二千余满人,如是聚居情况,保有若干民族特点,则仍应采取民族自治政策,允许其建立下层自治政权,并选举代表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28]
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成功地进行了区域自治的实践,积累了有关的丰富经验,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被确定为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在1949年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期间,毛泽东曾就新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征求过李维汉的意见。李维汉认为,中国与苏联的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为不同国家,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形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中国是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并没经过民族分离。因此,“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更有利于民族平等原则的实现”[29]。这个意见得到了中央的肯定。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30]这样,在单一制的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被正式确定为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
三
全国解放战争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进行的。党的上述民族政策,符合当时中国的实际,符合全国人民包括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利益。正因为如此,受到国民党反动统治残酷压迫的中国少数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或影响下,为反对美蒋反动派,进行了可歌可泣的英勇斗争,并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先后赢得了自身的解放。
党在全国解放战争时期所制定的民族政策和进行的民族工作,不仅有效地把少数民族动员和组织起来,为赢得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起到了历史性的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成立以后进一步搞好民族工作,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首先,为新中国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和制度,提供了历史的根据。
正是在总结党在全国解放战争时期民族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1949年9月制定的作为新中国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这表明,《共同纲领》把党在全国解放战争时期付诸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升华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的民族关系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从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至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直至2007年党的十七大,都一再重申,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
其次,为新中国确立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
正是在总结党在全国解放战争时期民族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共同纲领》对少数民族应享有的权利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这些原则,成了党和政府在开展民族工作时始终坚持的方针,对于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再次,为新中国开展民族工作、实现各民族的大团结,培养了大批的干部。
在全国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民族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少数民族干部在党的培养教育下大批地成长起来。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少数民族工作之所以能够迅速走上正确的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能够真正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这些成绩的取得,离开全国解放战争时期成长起来的少数民族干部的努力,是不可能的。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毛泽东说:“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党的民族政策的制定和民族工作的开展,为新中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提供了历史的启迪。我们应当继承和发扬党的民族工作的优良传统,并且根据新的情况,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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